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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川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推动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决议

作者: 发布日期:2018-05-29 来源:遂人常发〔2018〕17号  阅读次数:

2018年5月29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推动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保障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及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维护法律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动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决议》、《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动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决议》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特作如下决议:

一、进一步提高对解决执行难重要性的认识

1、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是保障社会公正、促进社会诚信、维护社会秩序的关键环节,对于促进平安遂川、法治遂川、诚信遂川建设,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2、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到及时有效地执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及时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3、全县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不得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执行案件的处理

二、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主体作用

4、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建立健全上下一体、内外联动、规范高效、反应快捷的执行指挥体系。强化人民法院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体制,深化异地执行协作机制,提高执行案件实际执结率。推进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建立以法官为主导的执行团队制度。加强执行工作警务保障,健全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执行规范化建设,严格规范执行行为,加强执行流程规范化管理,推进执行信息公开。       

5、人民法院应当完善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制度,通过网络查控、悬赏执行、律师调查令、强制审计等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协助执行人不依法协助、配合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对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6、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协调配合。在立案阶段强化执行风险告知和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提示,在财产保全中引进保险担保机制。做好保全申请与网络查控系统、执行转破产、打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等方面的有序衔接。在审判阶段注重裁判的可执行性,充分发挥律师和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加大调解力度,提高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

7、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充实执行力量,按照规定的比例配备执行人员,不断强化教育培训,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执行队伍。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存在消极执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探索实行人民陪执员参与执行制度,规范人民陪执员参与案件执行,提高执行案件矛盾纠纷化解率。

三、进一步形成解决执行难的工作合力

8、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带头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禁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并将各部门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进一步完善遂川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用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强化执行宣传工作,将执行工作作为法治宣传的重要内容,加强法治宣传引导。

9、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督管理、银行监管、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执行联动,依法提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所需的全部信息数据,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建立健全覆盖本地区被执行人财产和身份信息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人民法院办理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手续以及查询相关档案时,及时履行法定协助执行义务。

10、负有信用惩戒职能的相关部门应当完善与遂川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主动将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单位的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监督,并在职能范围内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迫使其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促进全县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1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常态化打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工作机制。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应当依法出具法律文书。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作要求,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查扣被执行人车辆、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及时处置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对人民法院决定拘留、逮捕的被执行人以及协助执行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收拘。

12、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执行救助工作的衔接配合,保障特困群众基本生活。

四、进一步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和监督

13、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作出决议决定、视察调研、组织人大代表参与重大执行案件听证等形式,依法支持和监督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对人民法院报告的执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或者重要事项,督促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检察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人民法院应当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依法及时纠正确有错误的执行案件,实现内部纠错与外部监督的良性互动,确保执行权依法正确行使。

14、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应当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报道典型案例、直播执行现场、拍摄影视作品、发布公益广告等形式,为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遂川县人大常委会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