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工作机构与县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的履职作用,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和栗战书委员长有关讲话精神和《代表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相对固定、分工负责的原则,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工作机构联系基层人大代表,(具体安排见附件)。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工作机构应坚持求真务实、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与基层代表的联系,及时反映代表的意见、愿望、呼声和要求,认真帮助代表解决实际问题,为代表知情知政、依法履职创造条件。同时,注意收集意见、建议,促进县人大常委会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县人大代表是指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等(不含科级以上县人大代表)。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工作机构联系代表的主要内容:
(一)了解代表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征求代表对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意见、建议,以及县人大常委会拟审议议题的意见、建议;
(三)做好代表工作经验交流、履职能力提升培训等服务工作,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指导和帮助;
(四)了解代表依法履职情况及工作、学习、生活状况,督促代表密切联系选民,掌握社情民意,帮助代表推动解决选民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其他需要联系的事项。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工作机构可采取召开座谈会、研讨会、集中学习会,举办专题培训班,组织代表参与调研视察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每年至少召开1次座谈会(研讨会、集中学习会),组织参加1次以上调研视察。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工作机构要结合联系代表工作站工作,积极参加代表工作站开展的活动,加强对代表工作站活动的指导,激励代表的履职热情。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工作机构联系代表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需向县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一委两院”反映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应形成书面材料,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在三个月内向代表反馈办理情况;
(二)对代表递交的信访件,及时转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代表反映的困难和口头提出的其他意见建议,经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收集汇总后,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按有关程序处理。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选任联工委应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工作机构联系代表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各乡镇、各部门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附件: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工作机构联系人大代表安排表
遂川县人大常委会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