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3日遂川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依法履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努力做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第三条 参加主任会议人员
(一)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二)常委会党组成员及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三)常委会机关各工委(办)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四)主任会议可以邀请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
第四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委会会议的日期,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决定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
(二)提出常委会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工作报告草案和举行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准备事项,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拟定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年度监督计划草案和列入常委会会议进行满意度票决的议题,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表决,并组织实施。研究县人大代表视察工作,并组织实施;
(四)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县人大代表议案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职能工委(办)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职能工委(办)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七)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八)办理和督办常委会审议意见,并向常委会反馈办理情况,处理常委会授权决定的事项和常委会其他重要的日常工作;
(九)讨论应由常委会任免的人选,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研究决议、决定草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听取常委会职能工委(办)提出的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一)听取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报告或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情况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听取和批准县人民政府关于超预算拨款的报告;
(十二)讨论人民群众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申诉,提出处理意见;
(十三)领导和协调县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办)的工作,听取常委会各工委(办)的调查报告和其他工作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四)讨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有关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五)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十六)讨论上级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的有关工作或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办理意见;
(十七)处理常委会授权的事项。
第五条 会议的召开
(一)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二)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由常委会主任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除临时召集会议外,应在会前将会议时间、地点、有关内容通知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三)召开主任会议时,主任会议成员和通知列席会议的人员非特殊情况不得缺席。不能出席会议的人员,会前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四)常委会各工委(办)如有需提请主任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于会前报告会议主持人,由会议主持人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会议议题确定后提出议题的机构应向会议说明情况,并准备相关文件、资料,在会前或会中发给参会人员;
(五)主任会议决定重大问题以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表决时采取举手或其他形式的表决方式;
第六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和工委主任都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议程。
第七条 主任会议意见的办理及决定事项的落实
(一)主任会议建议意见或决定的事项,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或其他文件,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限期报告办理结果;
(二)主任会议通过或决定事项的行文,视其内容由常委会相关工委(办)草拟,常委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签发。
第八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办公室派专人记录,记录应做到规范、整齐、清晰。根据工作需要,可编印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九条 注意会议保密工作,防止失密泄密。
第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1年8月25日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遂川县人大常委会
2017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