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3日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障县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或过半数组成人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委会会议议程和日程由主任会议拟订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常委会会议期间,如需要临时调整会议议程或日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五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在会议举行日的七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建议议程,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会议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除特殊情况外,对准备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和提案人一般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日的十日前,将议案的有关材料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对于需要作出决定或批准的议案,常委会办公室应将该议案的有关材料提前送交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六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视察和专题调查,做好出席会议的准备。常委会组成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应提供交通、时间、经费等必要的支持。
第七条 建立议题预审制度。每次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根据职责牵头组成调研组对涉及议题采取会议预审、书面预审及会前视察、调研、专家咨询、征集意见等方式开展预审工作,并写出专题预审报告提交主任会议审议;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涉及议题,主动持代表证深入基层开展多形式的调研工作。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一年内无故两次不出席会议或届内累计四次不出席会议的,劝其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如对会议的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以在会议召开前书面提出。
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常委会各工委(办)负责人;
(三)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
根据会议议题,可以邀请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党组成员、有关乡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县人大代表和部分驻县的省、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经主任会议决定,还可以组织公民旁听。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内容,应当通过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计划方式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均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或提案人说明。
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常委会有关工委(办)认真调查后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领衔人应当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进行人事任免,依照《遂川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执行。提请任免机关应当在会议举行日的七日前提交书面报告,其中包括干部的基本情况和全面考察材料。提请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介绍情况,回答询问。必要时,被提请任免人员可以到会,汇报情况,表示态度。
第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案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后,可以集中也可以分组进行审议,审议过程中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要求向常委会会议作议案补充说明。
第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或者对有关议题进行满意度票决,或者提出审议意见。
第十九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 常委会在审议议案中,如有重大问题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暂不表决,并交常委会有关工委(办)进一步调查,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再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评议)意见办理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应在向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征集意见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直属机构和条管单位)、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研究并提交常委会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另行制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评议)意见办理报告实施办法,并依照办法适时组织实施。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还可以选择重要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票决。专项工作报告票决为不满意的,必须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再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的审议(评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或者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的情况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报告工作时,应分别由县长、院长、检察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县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报告。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向常委会报告工作,应当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到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集中或分组进行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交有关工委(办)初审,提出意见。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报告人及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意见,由有关工委(办)进行收集和整理,并由常委会办公室交有关机关或部门办理。对重要问题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机关或部门办理。有关机关或部门应当按照审议意见提出的要求向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审议工作报告后,如认为必要,可以就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或者决定,由报告工作的机关或部门办理执行,并在决议或者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将贯彻执行情况报告常委会。常委会根据情况,可以听取、审议有关贯彻执行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根据需要可以检查有关贯彻执行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 审查和批准财政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 每年六月至八月期间,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审查和批准县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同时,常委会还将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另行制定关于监督经济运行、财政预算和决算的实施办法,并按照办法要求开展监督工作。
第六章 工作评议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每年从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本县辖区内具有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中重点选择三个单位或机构开展工作评议。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在开展重点单位工作评议的基础上,逐步推行每年对县政府工作部门进行一次集中工作评议和满意度测评,并逐步试行每年有选择性地对县人民法院有关审判员和县人民检察院有关检察员进行集中工作评议和满意度测评。
第三十六条 常委会每年制定工作评议实施办法,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在每年9月至11月期间组织实施。常委会开展工作评议时,可以邀请部分省、市、县人大代表参加。工作评议会可以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召开专门工作评议会议进行。
第七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不清楚、不理解或者不满意的有关事项,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出询问。
与会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员应当回答询问;当场不能回答的,应当说明原因,取得询问人同意后,可以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第三十八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九条 质询的范围:(一)有关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重大问题;(二)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渎职的行为;(三)有关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或案件;(五)其他有必要质询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质询案答复情况的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第四十一条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的机关对质询案重新答复,向常委会作进一步的说明。必要时,常委会可以作出决定,由受质询机关执行。
第四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机构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委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六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委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八章 发言与表决
第四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与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八条 议案需要交付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常委会会议表决任免案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其它表决案,经会议同意,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以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十九条 常委会通过议案、决议、决定,都必须达到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方为有效。表决任免案实行逐人表决。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决定、决议以及其他议案,应当分别通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1年8月25日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常委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遂川县人大常委会
2017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