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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川县人大常委会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8-06-09 来源:遂人常发〔2018〕19号  阅读次数:

(2018年5月29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江西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以及《吉安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遂川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长、副县长、监委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以及通过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第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县政府副县长、局长、主任,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县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办主任、副主任,以及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八条   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6年4月5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同时废止。

 

 

             遂川县人大常委会   

                                    201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