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9日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为认真行使法律赋予县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和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一、任免权限:
1、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人民政府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副县长、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2、决定任免县人民政府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等政府工作部门组成人员。
3、任免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任免县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4、决定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办主任、副主任。
5、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6、在常委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从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7、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书面辞职。
8、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9、决定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
二、任免程序
1、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由常委会主任、县人民政府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提请任免时,必须提交任免报告和任免呈报表等有关材料各一式多份。提请任免县政府局长、主任等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时,常委会要求对拟任命人员进行审计时,应提供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提请材料一般应于常委会会议召开前10天送交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提请报告须写清任免理由。
2、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收到提请任免的材料后,应及时提交常委会党组会(主任会)讨论,由党组会(主任会)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任免。
3、任免前,常委会应对拟任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工作实绩了解,同时对提拔使用或未参加过常委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本届内任职参加考试,后又在本系统内部进行同职级岗位交流调动的人员,可不再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资格审查和实绩了解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法律考试或考试不及格者,不得提请任命。
4、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属县委提名的,由提请人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宣读提名报告,县委组织部负责人介绍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现实表现等有关情况,提请人不能到会的,可委托副职参会。
属县委组织部提名的,由提请人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宣读提名报告、介绍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
被提请任命的人选须按要求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任职前发言,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5、任免案通过后,由常委会行文通知提请机关及相关单位,并予公布。通过的任命人员,由常委会主任颁发任命书,凡被任命人员,须在任命后的15天内向常委会提交履职承诺书。
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或决定任命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局长、主任,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县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办主任、副主任,以及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向宪法宣誓。
6、常委会任命的县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每年年终要向常委会书面报告履职情况。常委会可以组织组成人员就报告内容开展工作评议。
7、已经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其工作机构名称改变而工作性质和范围没有变动,应重新办理任命手续;因工作机构撤销或合并不再担任原职务和在职期间亡故的,无须办理免职手续,由提请机关报常委会备案。
8、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资格被选举单位罢免的,所担任的常委会职务相应撤销,由常委会予以公布。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或迁出、调离本县的,其县人大代表资格终止,所担任的常委会职务也相应终止,由常委会予以公布。
9、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依法选举产生新的县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后,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常委会任命本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表决方式
1、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撤职、通过人选、推选和决定代理人选、接受辞职,一律采用按电子表决器方式表决。
2、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人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审议即行终止。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人选意见不一致时,经主任会议讨论可以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也可以暂不提请表决。
3、投票表决依下列程序办理:
(1)投票表决采用按电子表决器方式,进行逐个表决;
(2)组成人员对拟任免人员,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但不能另选他人;
(3)每次表决 ,多于到会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到会人数的有效;
(4)获得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由会议主持人当即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打印存档。
四、其他事项
1、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落选的人员,一年之内不得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同一职务。
提请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获通过的,提请机关如果要再次提请任命同一职务,经进一步协商和充分酝酿后,向常委会提出考察报告,再次向常委会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请任命同一职务。
2、凡经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常委会的监督,依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3、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对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并认真处理。必要时,常委会还可依据法律规定提出质询案、撤职案、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4、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7年1月26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人事任免办法同时废止。
遂川县人大常委会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