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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遂川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3-12 来源:遂人常办发〔2019〕5号  阅读次数:

各乡镇人大,县直各单位:

     2019年3月8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遂川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遂川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年3月12日       

遂川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咨询

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县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高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质量,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预算审查中的咨询作用,人大常委会设立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成员的产生和确定,以及专家库的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家库成员一般为10—15人,采用聘任制,聘期与县人民代表大会届期同步(即每一届为一个聘期)。期满经县人大常委会认可且专家同意后可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作自动解聘。

第四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廉洁自律,能够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热心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服务;

(二)原则上具有经济、财政、税务、审计、财务(会计)、金融、法律、工程管理、项目评审等专业学历,并具备3年以上相关行业工作经验,或具备经济管理类、工程管理类中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相关行业的发展情况和动态;

(三) 身体健康,能胜任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咨询工作。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的产生和确定

(一) 专家库成员的产生采取县人大常委在有关专家中选择和有关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入选专家应征得专家本人同意;

(二) 推荐单位或专家本人应当如实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供入选专家的基本信息、工作履历等方面的材料;

(三) 县人大常委会在对入选专家资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拟定初步人选名单,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确定正式的专家库名单;

(四) 专家库设立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向入选专家颁发聘书,并以人大常委会的名义书面告知专家所在单位; 增补专家库成员的方式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应邀参与县人大常委会以下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 财政预算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预算、税务、审计、金融等有关经济方面的调研;

(二) 全县和县级预算、决算及财政专项资金等审查;

(三) 预算执行情况监督;

(四) 县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

(五)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

(六) 财政改革发展有关工作的调查研究;

(七) 审计整改工作的调研和督办工作;

(八) 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理论及工作研讨交流方面的会议;

(九) 预算审查监督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履行职责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 查阅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相关文件资料;

(二) 要求有关部门解答或澄清相关疑问;

(三) 针对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所发表的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四) 对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按照有关规定获得专家咨询费。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县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其即时解聘:

(一) 遵守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安排,在县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下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二) 严谨细致,客观公正,审慎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

(三) 与相关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四) 严守工作和保密纪律,未经人大常委会同意,不得向外界透露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过程和公开内部资料;

(五) 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咨询专家的身份和影响从事商业性营利活动;

(六) 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告知个人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职称、学历等信息变化情况。如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请解聘。

第九条 专家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单方面提出终止聘任关系的意见:

(一)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 在咨询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

(三) 不能胜任咨询工作的;

(四) 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不参加邀请的咨询活动的。

(五) 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本县的。

第十条 财经工委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 负责审核被推荐人的资料,提出专家人选,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二) 保持与专家库成员的日常联系,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出充实或调整专家库成员的建议;

(三) 寄送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相关材料;

(四) 邀请专家库成员参与预算审查监督有关活动;

(五) 办理专家咨询费发放事项;

(六) 加强专家库成员信息档案管理;

(七) 办理领导交办的有关专家咨询工作方面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