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新闻动态

关于印发《对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6-06 来源:遂人常发〔2019〕14号  阅读次数: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办:

《对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实施办法(试行)》经2019年5月31日遂川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遂川县人大常委会

            2019年6月6日

 

对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实施办法(试行)

(2019年5月31日遂川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化依法治县实践,推动法治遂川建设进程,提高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一)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工作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二)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或局长;

(三)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四)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五)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条  前条所列人员在同一届内已参加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并合格,因工作变动拟提请任命其他职务,或由于机构更名,需要重新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可以不再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但换届拟继任、职务晋升或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职务调动的仍需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第四条  考试的内容分为公共法律部分和相关法律部分。公共法律部分为所有提请任命人员必考内容,具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根据提请任命人员所属机构职能,相关法律部分分为五类:1.县人大常委会提请的拟任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县人民政府提请的拟任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县监察委员会提请的拟任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4.县人民法院提请的拟任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5.县人民检察院提请的拟任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五条  提请任命人员不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视同放弃,提请机关应当撤回提名。考试合格者,有关部门方可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命。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然不合格的,提请机关应当撤回提名,并且一年内不得再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同一职务。

第六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试卷实行题库制。题库由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建立,每次考试的试卷从题库中随机抽取。考试采用集中开卷笔试的方式答卷(不印发参考答案)。答卷时间为90分钟,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计分,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

第七条  试卷内容严格保密。负责出卷的人员不得泄漏试题或者试题答案。

第八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不得传阅或者抄袭他人答卷,不得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

第九条  阅卷评分工作由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会同选举任免和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进行。评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严格的原则。评卷人员应当按照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定考试成绩。

第十条  考试成绩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同时反馈给提请任命的机关和参加考试的人员。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和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的考务工作,考试地点设在县人大常委会机关。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查询,查询时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约请纪检机关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