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大:
《遂川县人大代表工作站活动实施细则(试行)》经2019年5月31日遂川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遂川县人大常委会
2019年6月6日
遂川县人大代表工作站活动实施细则(试行)
(2019年5月31日遂川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人大代表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活动,充分发挥我县各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作站活动主要是组织人大代表学习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各级人大的决定决议;广泛联系选民(群众),围绕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听取、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积极向政府建言献策,推动解决基层实际问题;组织开展调研视察、争先创优、履职交流;听取政府及部门工作,约见县直、乡(镇)直属单位负责人;向选区选民述职等履职工作。
第三条 工作站驻地村、社区具体负责工作站的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大负责对工作站的工作领导、业务指导和联系,邀请县推荐代表参加工作站活动。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县工作站的批设、撤销及年度考评。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和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及时组织交流、总结和推广经验,提高活动实效。
第四条 全县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参加所在选区工作站开展的活动(尚未设站的由所在乡镇人大组织开展活动),认真听取选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法定途经反映问题,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促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工作站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各级人大代表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六条 工作站应按照人大代表的分布状况,就近就便设立,充分发挥我县各级人大代表的联动作用。因工作需要符合建站条件的,可以按程序申请建站。对工作不够有力、活动不够正常、效果不够明显、群众知晓度低的工作站,要予以撤销。
第七条 工作站设站长1名、副站长1名,由县、乡(镇)人大代表担任,并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站长是活动的第一召集人,负责活动的安排、协调等工作。站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活动时,可以委托副站长负责召集。
第八条 工作站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用品,悬挂统一制作的“人大代表工作站”站牌。
第九条 工作站建立“六簿一公开”制度,即代表参加活动登记簿、代表集中学习登记簿、代表接待选民登记簿、选民(群众)反映问题转办处理情况登记簿、代表述职评议情况登记簿,代表为民做实事办好事情况登记簿,公开工作站活动计划及所有代表的基本信息(照片、联系方式)。
第十条 落实分片挂点联系指导机制。实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工作机构挂点联系工作站制度和聘请法律顾问制度,挂点联系人员每年到所挂点工作站开展1至2次走访、调研。
第十一条 工作站要作好代表每月定期接待选民(群众)活动安排,接待时间应提前3天向社会公布,告知接待活动的时间、地点、代表名单。工作站内每名人大代表接待选民(群众)活动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
第十二条 代表在走访或接待选民(群众)时应出示代表证,在接待过程中要认真听取选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如实填写《人大代表接待选民登记簿》。
第十三条 代表在走访或接待选民(群众)过程中,对选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需要进行解释和说明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属于反映基层干部和部门的问题,要及时转报乡镇人大,由乡镇人大转交乡镇政府处理;属于反映上一级“一府一委两院”职能范围的问题,由乡镇人大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再由县人大常委会转交“一府一委两院”办理,办理情况要及时向提出问题、意见的选民(群众)反馈。
第十四条 工作站要建立人大代表履职档案,将人大代表履职情况作为代表连任和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工作站活动方式以集中活动为主,原则上每两个月集中开展一次。年初要做好年内活动安排计划,印发给所在站的每一位代表,每次开展活动时要提前3天通知(邀请)所在站的每一位代表。
第十六条 工作站活动应根据县乡(镇)的重点工作和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可采取接待选民(群众)、开展调研、视察、工作评议活动,以及召开民主议政会、选民见面会、向选民述职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就工作站工作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或者重大性的问题,以代表建议的方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或向上级人大常委会反映。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