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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川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部门(单位)工作联系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6-12-29 来源:遂人常发〔2017〕1号  阅读次数:

(2016年12月26日遂川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工作部门(单位)之间的联系,实现工作联系经常化、制度化,推动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联系办法。

一、对口联系。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与“一府两院”工作部门(单位)实行对口联系:

1、办公室对口联系:县政府办、监察局、信访局、接待办、机关事务局、编办、行政服务中心,并综合协调和联系“一府两院”其他工作部门(单位)的工作。同时,加强与县委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办的工作联系。

2、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备案审查工委)对口联系:县政府法制办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武警中队。同时,加强与县委政法委的工作联系。

3、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对口联系: 县农业局、粮食局、林业局、水利局、森林公安局、扶贫和移民办、农业开发办、中储粮、茶业局、气象局、水文队以及五指峰林场、云岭林场。同时,加强与县委农工部的工作联系。

4、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对口联系:县教育体育局、遂川中学、遂川二中、科技局、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电视台、广电网络公司、新华书店、档案局、县志办、旅游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民医院、医药公司、民宗局、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同时,加强与县委宣传部、文明办、科协、文联、侨联、工商联的联系。

5、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预算审查工委)对口联系:县发改委(含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工信委、工业园区管委会、统计局、商务局(招商局)、调查队、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交通运输局、海事处、安监局、供销社、物资总公司、烟草专卖局、公路分局、电信局、邮政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供电公司、盐业公司、石油公司以及银监办、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农发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合行、邮储银行、人保财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等金融保险机构

6、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对口联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调和联系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人事任免工作。同时,加强与县委组织部、统战部、老干局、党校、党史办、总工会、团县委、妇联、残联以及各乡镇人大的工作联系。

7、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对口联系:城乡建设局、环保局、国土局、房管局、城投公司、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建中心

二、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与“一府两院”工作部门(单位)可定期或不定期举行联席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以及工作机构召集、主持,“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三、工作交流。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的安排,以督办、视察、报告、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与“一府两院”工作部门(单位)之间的常态交流,督促“一府两院”工作部门(单位)将相关议题及相关工作情况报告,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初审并报县人大常委会。

四、视察调研。根据年度监督计划安排,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提前开展专题视察、调研,视察、调研组成员可以是本工作委员会成员、相关人大代表等;并积极协调 “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听取情况介绍,收集群众反映,梳理困难问题,初拟意见建议等。

五、执法检查。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年度监督计划安排,认真组织开展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一府两院”有关工作部门(单位)应认真总结执法工作情况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作详细报告。

六、列席会议。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与“一府两院”工作部门(单位)可通过相互邀请负责人列席会议,加强工作交流与联系。

七、信息互通。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与“一府两院”工作部门(单位)应保持经常性的文件、总结、简报、报表和各种工作资料的互送交流;不定期开展负责人互访座谈,沟通信息,增进理解与支持。

八、跟踪督查。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要保持与“一府两院”工作部门(单位)的日常联系,负责督促其及时执行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办理审议意见、代表建议,落实群众信访案件等。

九、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1年8月25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工作联系办法同时废止。

 

 

                        遂川县人大常委会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