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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县公安交警大队“人大代表满意单位”称号的决定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1-04 来源:遂人常发〔2017〕2号  阅读次数:

县公安交警大队:

    2016年12月26日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听取了县公安交警大队大队长肖瑞麟所作的2014年以来工作情况报告和评议调研组的评议调研报告,并进行了工作评议、工作询问和工作满意度票决。本次会议应到常委会组成人员25人,实到25人,经电子表决,县公安交警大队得满意票24票,基本满意票1票,满意率为96%,票决结果为满意单位。

根据《遂川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遂人常发〔2015〕24号)第十三条关于“评为满意单位且满意率达到95%以上的,由县人大常委会授予‘人大代表满意单位’称号”规定,经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授予县公安交警大队“人大代表满意单位”称号。希望县公安交警大队要以此为新的起点,再接再厉,戒骄戒躁,牢记使命,砥砺前行,在开启建设富裕、文明、和谐、幸福遂川新征程中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

 

 

     遂川县人大常委会

      201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