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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遂川县人大代表履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9-02 来源:遂人常办发〔2020〕24号  阅读次数:

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乡镇人大:

《遂川县人大代表履职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8月31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现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川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0年9月2日              


遂川县人大代表履职管理办法

(2020年8月31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切实增强人大代表履职的责任感、使命感,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在人大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推进人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代表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以及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地方人大工作的意见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规范江西省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遂川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县人大代表)。

第三条  县人大代表履职应做到:

(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认真贯彻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为促进我县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维护县人大代表的良好形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三)按时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出席或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积极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专题询问、学习培训等。

(四)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积极参加旁听案件审理、县直单位测评、评议等活动,持代表证就地视察、调研等。

(五)主动建言献策,积极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联合提出议案或建议一件以上。

(六)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积极走访、接待群众,了解社情民意,闭会期间每年到代表工作站接待群众和听取意见不少于一次。

(七)认真履行好新时代人大代表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县人大代表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应给予时间保证和提供便利条件,按正常出勤处理,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县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章  履职管理

第五条  县人大代表的履职管理在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进行,由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和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县人大常委会其他工作委员会协调配合。

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应将县人大代表的履职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不断健全代表履职管理。

第六条  县人大代表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由负责组织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相关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做好通知、联系和履职登记,并及时将履职情况报送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和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

县人大代表参加各乡镇人大和人大代表工作站组织的活动,由各乡镇人大和代表工作站做好通知、联系和履职登记,每年年底前负责将履职情况报送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和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

县人大代表自行开展视察、调研、联系群众等履职活动,应当做好履职记录,及时将履职情况报所在选区乡镇人大汇总后再统一报送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和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和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要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搭建代表履职管理网络平台、手机软件,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及时收集、登记、整理、统计代表履职情况,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通报代表履职情况。

第八条  县人大代表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除参加全省、全市和县委、县政府组织的会议、安排的活动及本人因病外,原则上不得请假。

第九条  县人大代表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会议,不能参加有关活动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履行请假制度,由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和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各乡镇人大和人大代表工作站做好请假登记。

(一)不能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须向大会秘书处请假,并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审批;

(二)不能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各次代表团审议讨论会等其他活动的,须向各代表团负责人和大会秘书处请假;

(三)不能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须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请假;

(四)不能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专题询问、学习培训等活动的,须向组织活动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相关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请假,并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五)不能参加各乡镇人大组织的活动的,须向各乡镇人大请假;不能参加人大代表工作站组织的活动的,须同时向各乡镇人大和人大代表工作站负责人请假。

(六)其他情形,视实际情况履行请假程序。

第三章  履职考核和奖惩

第十条  县人大代表违纪违法、不自觉或者不正确履行代表职责的,视不同情况,按照有关法律和程序给予书面告知、劝辞代表职务、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终止代表资格等处理。

第十一条  县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书面告知:

(一)违反有关党纪、法律、法规、规则和制度或者不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妨碍公正司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届内未经批准缺席1次或者请假2次以上未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年内未经批准缺席1次或者请假2次以上未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未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专题询问、学习培训等活动以及人大代表工作站活动的;

(五)连续两年未提出1件代表议案或者建议的。

书面告知由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和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抄送本人及其所在工作单位。

第十二条  县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程序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一)受到开除党籍、公职处分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党纪、法律、法规、规则和制度或者不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妨碍公正司法,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届内未经批准缺席2次或者请假4次以上未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五)年内未经批准缺席2次或者请假4次以上未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未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专题询问、学习培训等活动以及代表工作站活动的。

第十三条  对县人大代表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终止代表资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终止代表资格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县人大常委会,经县人大常委会确认后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和完善代表履职管理激励机制。履职表现作为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是否推荐连任县人大代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乡镇人大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乡镇人大代表履职管理办法。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