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2016年4月,浦城县人大常委会出台《浦城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县人大代表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明确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事项主要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主要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县人大代表所提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全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中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约见的其他事项等七个方面。同时,也相应明确了不应作为约见的五个方面事项。《办法》还对县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前须准备的相关事项、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办理约见的具体事宜进行了明确,《办法》强调,被约见人应按时限及时办理代表约见事项,并将办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约见的县人大代表,抄送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来源:浦城县人大)